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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第三十一批次问题办理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07-19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2018年7月1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三十一批次,共2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1件,已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3474号,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3444号。现将办理情况公示如下(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最终以省级信息公开为准):
一、受理编号3444:“一是宝泉岭新华农场在三十四队破坏40亩耕地取土谋利,留下一个6-7米深的取土坑,鹤岗华能发电厂将污水排放到坑内,污染地下饮用水。目前该取土坑已被填平植树。二是鹤岗华能发电厂自建厂以来,生产期间任意排放污水和粉尘,污染地下饮用水,影响新华农场三十四队居民生活,居民患癌的人数越来越多。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宝泉岭新华农场在三十四队破坏40亩耕地取土谋利,留下一个6-7米深的取土坑,鹤岗华能发电厂将污水排放到坑内,污染地下饮用水。目前该取土坑已被填平植树。)
(一)基本情况
7月2日,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联络组办公室出函新华农场商请调查相关事宜,新华农场复函情况为: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新华农场段)位于新华农场东南部,堤防长8482米,堤防两侧已被国家划为黑鱼泡湿地,坝里为试验区,坝外为缓冲区,堤防原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治理后达到50年一遇标准,工程级别为2级。2015年6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黑龙江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文件号为:发改农经〔2015〕1326号。2015年8月13日水利部对《黑龙江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批复,文件号为:水规计〔2015〕326号。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新华农场堤防取土料场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局审核,工程于2015年8月23日招标,9月3日日施工单位开始施工,施工单位按照国土资源局批复的坐标进行施工取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7月2日,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联络组办公室出函新华农场商请调查相关事宜,新华农场复函情况为:新华农场34队(拆迁连队)的取土料场由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审批(垦宝土资发〔2015〕13号),取土料场涉及40多亩土地为空闲地、旱地和农村道路,经实地测量取土最大深度约为4.5米。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堤防取土加高培厚,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不存在取土谋利;另外,鹤岗华能发电有限公司污水排放,是排放至储灰池。截至目前,该土地复垦工程已完成土方回填、绿草丛生,待今年秋季回填土沉降后,先平整取土料场,然后将之前剥离堆放在附近的表土推回,恢复耕作层,最后撒播草籽,进行土地复垦。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鹤岗华能发电厂自建厂以来,生产期间任意排放污水和粉尘,污染地下饮用水,影响新华农场三十四队居民生活,居民患癌的人数越来越多。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1.灰场扬尘处理情况
为解决灰场粉尘问题,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于2001年至2008年分别与黑龙江省新华机械开发总公司、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签订灰场扬尘治理委托合同,其中:2001年由黑龙江省新华机械开发总公司承担治理,2002年至2008年由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承担治理。2008年4月,市政府主管领导组织新华农场及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召开协调会,形成了《关于新华农场第三十四作业站职工赵增利等同志集体上访反映鹤电公司粉尘污染等诉求事项的答复意见》,由新华农场负责组织该农场34作业站(34队)整体搬迁工作。2008年4月30日,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签订协议书,协议共同出资对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进行搬迁。合同约定:“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居民搬迁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不得在该作业站再安置职工或养殖户居住,如再发生因搬迁安置上访问题,由黑龙江省新华农场调解处理”。
2008年6月,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下发的34作业站(34队)总体拆迁通知(新农场发〔2008〕23号)中明确了拆迁范围: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营区内中心区集中居住的居民住宅及附属建筑设施。该作业站已于2008年底大部搬迁完毕,但存在个别未搬迁居民上访问题。
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大部分居民搬迁之后,市环保局多次要求该公司就贮灰场扬尘问题进行治理,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先后筹措治理资金300余万元,通过安装喷淋装置、覆土等措施对贮灰场扬尘进行治理。2014年12月,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对扬尘进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有部分地段存在粉尘扬散现象。据此,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2015年该公司在灰场西南角设置近1000米移动式水喷淋设施,根据天气和风向变化,定期喷淋,防止产生二次扬尘。2018年6月1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灰场有粉煤灰裸露在外,有扬尘污染,市环保局依法查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鹤环责改字〔2018〕120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连罚字〔2018〕115号)。该公司贮灰场扩建工程(二期灰场)选址位于一期灰场东侧,全面建成运营后,一期灰场将停用并进行植被覆盖,扬尘问题将得到解决。
2.灰场附近地下水监测情况
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水质监测情况如下:
2003年8月,佳木斯市卫生防疫站对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住户水质检验,水质附合GB8537-1995标准。
2005年4月,佳木斯市卫生防疫站对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住户水质检验,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的要求,其它指标均符合〔卫法监发(2001)161号〕要求。
2008年3月,佳木斯市卫生防疫站分别对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住户水质(源水)和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李国友家水质(末梢水)进行检验,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住户(源水),铁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新华农场34作业站(34队)李国友家(末梢水),PH值、铁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两个水样的其他各项指标均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2008年底新华农场34队撤队建区后,没有搬迁的居民,仍以吃水等问题继续上访,宝岭分局建设局针对此信访的调查意见是:“新华农场三十四队建制已不存在,也就不存有公益设施,农场、分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再对其投入。现没有搬迁的住户,需对供水设施自行维护,费用自理,以保证自身吃水,其要求农场承担大部分水费的要求,农场、分公司不予支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垦局建复核字〔2009〕9号《关于迟日初信访诉求问题的复核意见》维持宝泉岭分局及新华农场意见。至此,新华农场、宝泉岭分局建设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问题已履行完三级访。
3.居民患癌人数越来越多问题
7月2日,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联络组办公室出函新华农场商请调查相关事宜,新华农场复函情况为:新华农场公共卫生办公室(防疫)、医院对新华农场2013年至今的死亡人数、肿瘤死亡人数进行了统计,未见新华农场34队居民患癌人数越来越多的现象。
4.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问题
2017年10月23日,市环保局受理了迟日初等人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了《关于对迟日初等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
二、受理编号3474:“兴山区北大岭有一家造纸厂,没有任何手续,生产时废水直排,严重污染环境。举报人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目前该厂已停产,正在安装两台旧机器,随时都能恢复生产。举报人要求取缔该造纸厂。”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造纸厂为鹤岗市金良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东山区东方红乡红旗村,法定代表人王帮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MA1B00439D。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4月2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车间内1台纸机正在安装调试,距生产车间200米处露天放置2台纸机,未发现生产迹象,市环保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鹤环责改字〔2018〕10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罚〔2018〕105号)。
5月1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车间内1台纸机擅自生产调试,距生产车间200米处露天放置2台纸机,院内堆放原料,车间堆放成品,锅炉正在使用,未履行处罚决定。当日,市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6月27日,市环保局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政府关闭。
7月2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车间内1台纸机电源及锅炉与纸机连接处均已断开,原露天放置2台纸机的场所已建设车间,未配置电源及供水设施。
7月5日,市政府下达《关于对鹤岗市金良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实施关闭的决定》,责令该公司关闭,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水务部门停止生产供水。
鹤岗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联络组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