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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政务公开农机总站 发布时间:2017-11-14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策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三、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总站行政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总站纪检监察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总站党组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政务公开的内容
1、总站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2、总站内设机构、职能。
3、总站行政服务事项。
4、总站办事服务指南,农机化发展动态,工作简报等。
六、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政务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政务公开栏;(二)办事指南;(三)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五)档案文件;(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3、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4、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地答复的,应当当地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地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2、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的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