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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郊抗...
发布日期:2018-05-2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文电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2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
二O一八年四月
目 录
1 总则
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3.2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3 抗旱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3.4 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3.5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驻鹤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主要承担抗旱的应急攻坚任务;常规任务由相关部门承担。
1.3.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3.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本预案适用于鹤岗市市郊内干旱灾害。
鹤岗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鹤岗市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的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鹤岗市水务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军区副司令员、鹤矿集团副总经理、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鹤北林业局、市气象局、国网鹤岗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无线电管理处、佳木斯水文局等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旱工作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抗旱预案和跨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的水量,做好抗旱水源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抗旱责任制,组织调配全市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汛抗旱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抗旱救灾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在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旱各项具体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实事求是地报道发生的旱情灾情,宣传抗旱方针政策和动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抗旱工程建设与抗旱工程修复计划。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抗旱处置工作,做好抗旱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抗旱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抗旱水源工程以及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佳木斯水文局、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雨情、土壤墒情、蒸发量等气象数据的实施监测,并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旱灾趋势做出评估。
市交通局负责抗旱期间运输,为抗旱物资、人员提供必要的车辆等运输工具。
国网鹤岗供电公司负责抗旱架线、保障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抗旱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水源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及牲畜受灾情况进行监测,对农业受灾面积、受灾种类、减产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并及时汇总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干旱灾害的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干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移动、联通和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无偿提供通讯设备。
其他有关部门 :在干旱期间,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救灾命令,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3.1.1 根据《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对干旱等级的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干旱等级划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特大干旱(Ⅰ级)四个级别,并确定相应的干旱预警级别为四级预警。
3.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旱灾危害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干旱信息
(1)市气象局、佳木斯水文局对我市干旱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预报即将发生旱灾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2.2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造成的影响。
(2)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迅速上报。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旱情。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
(5)物资准备。实行分级管理,定额储备,及时检修抗旱设备。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2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易旱面积分布图、抗旱水源分布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易旱面积分布图、抗旱水源分布图。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干旱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必须贯彻执行。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4.1.2 进入旱期,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跨流域、跨行业和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调度。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4.2.1 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例≥15%为Ⅳ级响应。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雨情、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抗旱水源的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督促、指导相关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
4.3.1 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例≥30%为Ⅲ级响应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雨情、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抗旱水源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在受旱区域降低10%的灌溉定额,启动机电井等抗旱水源,同时通过打井,采取各种节水灌溉措施满足灌溉。
4.4.1 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例≥45%为Ⅱ级响应。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雨情、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抗旱水源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
(3)在受旱区域降低15%的灌溉定额,启动各项抗旱应急措施,如:应急调水、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送水。
(4)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资金,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1 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例≥60%为Ⅰ级响应。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对旱情灾情及时报送,实行日报表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
(3)在受旱区域降低20%的灌溉定额。启动各水库联合调水方案,必要时可动用死库容。利用一切条件组织人工降雨作业。
(4)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雨情、旱情、水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安全防护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10 信息发布
4.10.1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旱情及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灾区,其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旱情解除,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旱情解除。
4.11.2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1.1 旱情监测和评估:
(1)市气象局负责:降水、蒸发、气温、墒情的监测及评估;(2)佳木斯市水文局负责:江河水位、水量、水质、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及评估;(3)市县水务部门负责:水库水位、水量、蓄水工程水量的监测及评估;市农委负责:干旱面积、旱灾程度的统计及评估。
抗旱技术: 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实施方式:(1)召开市、县抗旱工作会议。进行抗旱技术经验总结、交流。(2)组织农业、水务科技人员,学习外地经验,研究本地可行的抗旱技术,引进先进抗旱经验和设备。(3)编制文字音像材料,利于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进行技术交流推广宣传。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公众信息交流
(1)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2.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社局联合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