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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民工...
发布日期:2018-07-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文电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规〔2018〕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
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是由政府设立的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垫付临时吃、住、行等费用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第二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负责管理使用本级应急周转金。对辖区政府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第三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筹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签收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四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逃逸;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不能支付工资的情形。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申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申请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已按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证明;
(二)项目单位工资保证金已动用完毕证明;
(三)鹤岗市启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四)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借款合同;
(五)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
(六)按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根据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当地本年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0%,垫付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对垫付期限内归还应急周转金的,免收利息;超过垫付期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使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用人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财产抵押和信用保证等担保形式。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使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借款合同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偿还。逾期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本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偿还使用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第九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通过司法程序仍无法将垫付资金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填报核销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2.鹤岗市农民工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名册
3.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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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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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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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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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单位基本情况 |
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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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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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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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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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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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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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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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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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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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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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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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金垫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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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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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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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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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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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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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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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4份,行政主管部门、人社、财政、政府各一份。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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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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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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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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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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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 作 单 位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金 额 |
签 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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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4份,行政主管部门、人社、财政、政府各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