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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
发布日期:2018-03-1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文电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鹤政发〔2018〕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0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等一系列重要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决策失误和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鹤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二)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三)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决策。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会议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市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再由市政府集体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各个环节应严格遵循程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重点是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国土资源、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人事编制制度管理及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会议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凡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决策前的准备:
(一)重大事项决策动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各部门提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二)市政府拟决策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形成决策草案,提出参会人员。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九条 会议决策:
(一)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到会人数应占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二)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草案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市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市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参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三)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
(五)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需由市委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请市委讨论决定。
(六)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需由市人大审议决定的应及时提请市人大审议决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决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和承办机构责任,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落实,确保决策落实的质量和效率,不得推诿与拖延,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效果评估评价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听取公众意见,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定期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但在市政府未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市政府督查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督查机构,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审计部门应按照工作权限将相关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三)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重大事项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依据错误和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四)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五)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情形。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因重大事项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人事编制、财政资金、国土资源、招投标管理等制度,分别由编办、人社、财政、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