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日期:2018-04-2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文电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发〔2018〕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1日
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13 号)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6 号)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22 号)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52 号)
1.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
令)
1.2.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1.2.8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5 号)
1.2.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第 88 号令)
1.2.10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11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鹤岗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垦、森工系统、鹤矿集团井工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对工作,以及应急体系的管理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我市安全生产总体预案和综合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市政府应对较大以上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我市的专项应急预案有如下内容:
1.4.1 鹤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2 鹤岗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项 预案
1.4.3 鹤岗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4.4 鹤岗市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5 鹤岗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6 鹤岗市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7 鹤岗市废弃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8 鹤岗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4.9 鹤岗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10 鹤岗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11 鹤岗市商务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12 鹤岗市工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13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事故风险描述
在我市主要存在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商务贸易等行业,产业门类较多,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很多。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建立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挥部应急综合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1.1 市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总 指 挥: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
成 员: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鹤滨分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国网鹤岗供电公司、市消防支队、鹤岗军分区、市武警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鹤岗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
3.1.2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市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5)市安监局:负责各类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点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6) 市煤管局:负责煤矿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煤矿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 鹤滨分局:负责煤矿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8)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火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9)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及有关事故建筑物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教育行业事故及有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教育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市林业局:负责林业行业事故及有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林业行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卫计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 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及本系统内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14)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品转运车辆。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16)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
(17)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协助环保部门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处置;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18)市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及本系统内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19)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民爆物品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20)市商务局:负责商务经营场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商务经营场所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国网鹤岗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负责供电系统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22)市消防支队:是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抢险力量,负责与相关部门、有关企业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事故应急抢险工作。负责火灾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23)鹤岗军分区:组织协调军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24)市武警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25)事发地县、区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善后处理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1.4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①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
②事故现场的危险性以及有关危险品的品种、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③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④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⑤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⑥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
研究判断事故是否可能继续发展或恶化,现场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阻断事故的继续发展或恶化;
(2)划定事故现场警戒隔离范围,实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工艺控制、工程抢险、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等);
(5)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向总指挥部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技术、物资支持、疏散公众等请求和建议;
(6)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3.2.1 煤矿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鹤滨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3 民爆物品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主任由工信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4 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5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局长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6 废弃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 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7 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主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消防支队长以及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8 交通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交巡警支队长以及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9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2.10 商务经营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商务 局,市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市各类事故应急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协调职能,分别负责承担各类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市级各种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专项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各行业领域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咨询机构
建立鹤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 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媒体宣传、事故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市应急专家组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类事故应急办公室。
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扩充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建立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信息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它危险源、危险点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4.2 预测预警
市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3 信息报告
市公安局 110、119 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相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应急办公室(市总值班室)。综合应急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 级)。
5.1.1 特大(I 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5 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1.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 1O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5.1.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1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5.1.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 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
5.2.1 响应级别
鹤岗市应急响应分四级:
1.四级响应(企业级响应):各类企业启动社会救援(企业一
级),未造成人身死亡、一般事故等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三级响应(县区级响应):未达到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按相关规定由县区级或各类事故应急办公机构介入调查。
3.二级响应(市级响应):达到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应由各类事故应急办公机构汇报指挥部综合应急办公室。
4.一级响应(省级响应):达到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事故应急办公室要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
5.2.2 应急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通知应急办公室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通知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按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等。
5.2.3 救援行动
有关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经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向省安委会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2.4 应急恢复
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5.2.5 应急结束
执行应急救援关闭程序,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鹤岗市应急响应流程图
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委
事故发生
市公安局
接警
信息反馈
鹤滨分局城乡建设局
报警
指挥部人员到位信息网络开通 应急资源调配 现场指挥到位 应急扩大
Y N 关闭
警情判断
响应级别
Y
应急启动
救援行动
市教育局
市煤管局 市交通局 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 市城管局
N
申请增援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善后处理
事故事调查
事态控制
Y
应急恢复
市民政局市工信委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国网鹤岗供电公司
县区政府
市消防支队
应急结束(关闭) 总结评审 鹤岗军分区
市武警支队
5.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以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相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视情况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5.4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请求的,或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
市有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配合下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5.5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环境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5.1 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巡警等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危险情况,所涉及到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5.5.2 人员紧急疏散。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视情况关闭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5.5.3 事故抢险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 时,救援人员应视现场情况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撤离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有毒、粉尘等事故的不同特征,按照安 全技术要求,实施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 生次生、衍生事故。
5.5.4 伤员医疗救护。市卫计委要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5.5 环境污染处置。
(1)现场监测。环保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对可燃、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确认装置、设施、建(构)筑物已经受到的破坏或潜在的威胁。监测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气象部门要测定风向、风力、气温等气象数据。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2) 洗消。公安部门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组织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
(3)现场清理。环保部门组织彻底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对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清洗,确保不留残液。对事故现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若空气、水源、土壤出现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组织流程图
事故发生
接警
信息反馈
信息传报
有关成员到位专家到位
专业应急队伍准备信息收集与分析
信息接报与处理
Y
应急启动
N 关闭
指挥部成员到
有关人员与专家赶赴现场
专业力量支持
响应升级 救援行动 工程抢险
医疗救护
N
应急救援
现场清理解除警戒善后处理
事态控制
Y
应急恢复
人群疏散与安环境保护 现场检测
公众信息沟通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关闭) 总结评审
5.6 扩大应急
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况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7 安全防护
5.7.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1)调集所需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2)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3)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7.2 公众安全防护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
(2)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
(3)根据危险物质的危害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采取简易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
6.信息公开
6.1 信息发布
按照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6.2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 污染物处理
7.1.1 由各专项应急办公室牵头,成立了由环保、疫控中心、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并成立有关市领导为主任的无害化处理领导机构。下设:事故现场消杀或洗消组、事故现场清理组、运输组等。
7.1.2 制订《事故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7.1.3 组织足够数量的相关工作人员,调运、协调有关设备、装备以及消毒药品和有关防护用品。
7.1.4 按照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进入现场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7.2 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故单位要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7.3 应急评估
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8.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类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事故通信与 信息保障系统建设,确保事故状态下,通信与信息系统畅通。
8.2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门(煤矿依托矿山救护大队),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企业应急力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应 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8.4 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鹤滨分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各类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相关事故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8.5 医疗保障
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8.6 资金保障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7 交通运输保障
8.7.1 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车辆状况良好,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集结地点“六落实”。
8.7.2 根据事故情况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市交巡警支队要做好事故状态下的道路交通管控工作,确保应急通道畅通无阻。
8.8 治安保障
8.8.1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安排警力、设定警戒线,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
8.8.2 事故现场除事故抢险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8.8.3 对于遇险者家属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事发地政府及事故单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提前做好安抚工作,切实避免过激行为,有效控制遇险者家属的激动情绪。
9.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 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9.2 预案演练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本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9.3 预案修订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将根据我市有关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9.4 奖惩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 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预案,并报 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抄报市安监局。
10.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1日印发